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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衛福部】「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檢驗方法-左美素之檢驗(二)」,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1日以衛授食字第1141901477號告修正發布,並自115年1月1日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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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業部】「農業部執行疫後增進畜牧業經濟韌性協助措施作業規範」第2點、第4點,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以農牧字第1140042878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令稿及行政規則規定各1份,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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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衛福部】「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氯黴素類抗生素之檢驗」,業經草本部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9日以衛授食字第1141900438號公告修正發布,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 【台南市農業局】函轉財團法人台灣設計研究院辦理「農產電子商務包裝及品牌輔導」計畫甄選說明會相關資料1份,請轉知轄內會(社)員踴躍報名參加,請查照。
- 【衛福部】「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檢驗方法-抗原蟲劑多重殘留分析(二)」修正草案,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21日以衛授食字第1141900428號公告預告,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 【防檢署】因應匈牙利及韓國發生牛隻口蹄疫案例,為防範該疫病及由偶蹄類動物及其產品入侵我國,請確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 【衛福部】「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氟尼辛及托芬那酸之檢驗」,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18日以衛授食字第1141900310號公告修正發布,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 114年會員編號
- 【衛福部】「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左美素之檢驗(二)」訂定草案,業經草本部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11日以衛授食字第1141900149號公告預告,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 【衛福部】「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左美素之檢驗」,業經草本部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11日以衛授食字第1141900150號公告預告廢止,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 【台肉牛】清明祭祖掃墓期間向為國內肉品消費旺季,為防範死廢畜禽非法流用情事發生,請依法妥適處理死廢畜禽,切勿任意棄置,以避免遭非法流用,影響產業形象,請查照。。
- 【台肉牛】本會辦理114年度推動國產牛隻溯源及產品驗證計畫-國產牛肉溯源制度宣導說明會,特邀請國立嘉義大學動物科學系暨研究所吳建平教授擔任講師授課,屆時請踴躍出席參加,請查照。
- 【台肉牛】召開本協會第七屆第二次會員大會,敬請蒞臨指導,準時參加。
- 【防檢署】邇來寒流接連來襲,氣溫驟降易使動物免疫力降低,為防範非洲豬瘟(ASF)、豬瘟(CSF)、口蹄疫(FMD)、豬流行性下痢(PED)、豬生殖與呼吸道綜合症(PRRS)極小反芻獸疫(PPR)等重要疾病發生及傳播危害產業,請依說明事項轉知及輔導所轄(屬)偶蹄類動物畜牧場落實各項自衛防疫及生物安全措
- 【農業部】「農業部執行疫後增進畜牧業經濟韌性協助措施作業規範」第二點、第四點即第三點附表,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11日以農牧字第1130043556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令稿及行政規則規定各1份,請查照。
- 函轉修正【金門地區偶蹄類動物及其產品禁止輸往台灣本島及其他離島】公告一份,請查照。
- 【衛福部】「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Avermectin類抗生素之檢驗」修正草案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24日以衛授食1131901974號公告預告,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 【農業部】檢送本部畜產試驗所訂於113年10月18日(星期五)下午1時30分於假該所辦 理113年第四季學術研討會,惠請協助轉知所屬踴躍報名參加,請查照。
- 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國產牛肉溯源標示核發管理要點
- 【台肉牛】檢送本會113年度辦理國產肉牛屠宰分切及熟成技術教育訓練班報名表
- 【台經院】有關本院訂於本(113)年9月5日至6日及9月12日至13日辦理循環農業飼料領域「肉牛產業強化農業副產物循環應用」人才培育課程暨工作坊2場次,檢附課程簡章乙份,請惠予公告轉知相關業者或鼓勵所屬ˋ單位報名參加,請查照。
- 【農科院】本院辦理「牛羊屠宰加工安全衛生基礎教育訓練(場次3)」及「牛羊屠宰場肉品衛生安全管制系統教育訓練(場次4)」如說明,敬請貴單位惠予公告並轉知所屬相關業者踴躍參加,請查照
- 【農業部】函轉環境部113年6月25日召開「空氣品質標準修正草案研商會」會議記錄如附,請查照。
- 【農業部】函轉環境部「公私場所固定汙染源應符合混燒比例及成分標準之燃料」修正草案公告影本,並附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公告對照表如附,請查照。
- 【農業部】函轉環境部「公私場所固定汙染源燃料混燒比例及成分標準」修正草案公告影本,其名稱修正為「公私場所固定汙染燃料混燒比例成分及防制設施管制標準」,並附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如附件,請查照。
- 【農科院】本院辦理「牛羊屠宰加工安全衛生基礎教育訓練(場次3)」及「牛羊屠宰場肉品衛生安全管制系統教育訓練(場次3)」如說明,敬請貴單位惠予公告並轉知所屬相關業者踴躍參加,請查照。
- 【農業部】函轉亞洲英富曼會展有限公司台灣公司辦理「2024臺灣畜牧產業展」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踴躍參與。
- 【獸研所】本所謹訂113年6月21日(星期三)下午2時,於本所獸醫試驗中心一樓會議室舉「第956次學術研討會」,惠請公告周知並鼓勵所屬同仁或會員踴躍參加,請查照。
- 【台肉牛】通報單
- 【農業部】農業部第2期「循環農業業界參與計畫」即日起開始徵案。本年度徵案主題包含區域型資源處理中心、休閒農場全循環零廢棄場域、高值化循環技術導入應用,詳情請參閱申請手冊。 為協助業者瞭解徵案內容、申請方式及計畫撰寫方向,農業部將於4/2、4/9、4/24舉辦3場徵案說明會,歡迎報名參加,報名連結為:
- 【防疫署】近期南部地區乳牛場已有牛流行熱確診案例,鑒於我國牛流行疫情每3-5年可能會有一波大流行,請輔導所轄(屬)養牛業者(會員)落實牛流行熱疫苗免疫及病媒防治,並依說明加強辦理,請查照。
- 【台南市政府農業局】函轉農業部畜產試驗所訂於113年(星期四)下午2時假該所技術服務組視聽室(及視訊方式併行)辦理「113年第一季學術研討會」,請周知並鼓勵相關人員報名參加,請查照。
- 【台肉牛】農業部為辦理113年「疫後增進畜牧業經濟韌性協助措施-導入草食家畜淨零智慧循環永續設備計畫」,請有意願者於113年3月4日前提送本協會彙整,請查照。
- 【台肉牛】本會辦理113年度推動國產牛隻溯源及產品驗證計畫-國產牛肉溯源制度宣導說明會,特邀請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家畜組組員凃又方小姐擔任講師授課,屆時請踴躍出席參加,請查照。
- 【台肉牛】召開本協會第七屆第一次會員大會,敬請蒞臨指導,準時參加。
- 【台肉牛】函轉環境部訂定「環境部補助地方政府推動畜牧糞尿收集處理資源化利用示範計畫」乙份,請查照。
- 【台肉牛】本會訂於113年3月11日(星期一)上午10時假新松子日本料理召開第七屆第一次會員大會暨選舉第七屆理監事,並召開第七屆第一次理監事聯席會會議,請查照。
- 【台肉牛】農業部獸醫研究所謹訂113年2月7日(星期三)下午2時於該所獸醫試驗中心一樓會議室辦理「第952次學術研討會」,請查照踴躍參加。
- 國產牛肉熟成及全牛利用教育訓練(第三場次)
- 國產牛肉熟成及全牛利用教育訓練(第一場次)
- 【農業部】有關本部辦理招募見習農場說明會案,惠請協助周知及宣傳,請查照。
- 【台經院】為瞭解我國農業智慧化發展現況,請貴單位惠予協助「農業智慧化現況調查」作業,請查照。
- 【農委會】為推廣國產芻料利用,請貴單位協助向農民積極宣導,優先選購國產青割玉米及協力推動青割玉米之契作種植,請查照。
組織章程
台灣肉牛產業發展協會 章程
中華民國94年9月9日內政部台內社字第0940033779號函准予備查
增修第28條之一條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內政部台內團字第1120291376號函准予備查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台灣肉牛產業發展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培育及推廣國內高優質肉牛飼養專戶,並提高國產牛肉的競爭力;嚴格監督國產牛肉生產過程,為國人的食肉健康把關,提供民眾辨識牛肉安全衛生的採購標準;研討及促進牛肉產品各項科技技術與凝聚國內牛肉各相關產業之力量;協助會員增進牛肉產銷知能,以提昇國產牛肉品質與等級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輔導在養酪農及專業飼養肉牛農戶,提供飼養技術與飼料配方,以飼養高優質肉牛,增加其飼養效益。
二、提供國內外肉牛飼養與經營管理之技術與經驗分享。
三、推動建立國產牛肉評級分等,提供零售交易與消費者選購基準。
四、推動建立國產優質牛肉自有品牌,加強推廣宣傳台灣牛肉,提昇國產牛肉的品質與競爭力。
五、促進牛肉產銷發展之研究、推廣與教育相關事項。
六、有關牛肉產銷之調查、資訊蒐集、教育訓練、諮詣評鑑等事項。
七、接受政府或相關機關團體委託辦理事項。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定之宗旨、任務,主要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 二 章 會 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一、 個人會員:凡年滿二十歲從事相關行業,並贊同本會宗旨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二、 團體會員:凡從事相關行業並贊同本會宗旨之公私機構或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三、 贊助會員:贊助本會工作之團體或個人
第 八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贊助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 九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 十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十一 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退會。
第 十二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 三 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三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三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四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 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 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 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 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 十五 條 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一人、候補監事一人,理事長由全體理事選任,常務監事由全體監事選任,遇理、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六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 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 聘免工作人員。
五、 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七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理事長對內綜理,監督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八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 審核年度決算。
三、 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 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十九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二十 條 理事長、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 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 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無給職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 四 章 會 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八條之一 本協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會議除選舉或罷免外,經理事長、常務監事同意得以視訊會議方式開會;理監事應使用資訊設備餐與會議,同步即時、不拘泥於同一空間而達到溝通協調之目的。視訊出席及簽到由協會擷取資訊設備畫面為準,表決方式透過視訊會議資訊口頭或意識表示決議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 五 章 經費及會計
第 三十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 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壹仟貳佰元,團體會員新台幣壹萬貳仟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 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壹仟貳佰元,團體會員新台幣壹萬貳仟元。
三、 事業費。
四、 會員捐款。
五、 委託收益。
六、 基金及其孳息。
七、 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 六 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